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

***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774号之二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8.0元,减半收取计5844.0元,保全费4464.0元,共计103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志敏
书记员  魏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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