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8254号
原告:陕西长有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长有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有佳安)与被告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长有佳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合同工程款371762.25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应付工程款、以371762.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5%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3日到实际支付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3日已产生27882.1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瑞泰园林于2019年5月10日订立了关于位于西安市西城区XX小区、新城区XX小区、纺织城小区等陕西省XX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款数额为2445000.19元人民币。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约定在2019年5月12日开始施工。施工中除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量进行施工外,还存在大量的增项工程原告也进行了施工。施工中除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量进行施工外,还存在大量的增项工程原告也进行了施工。所有工程均已在2019年12月19日前完工,并在2019年12月19日已现场验收合同竣工交付,且早已投入使用。质保期一年在2020年12月19日已经届满。双方在2020年10月23日进行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结算汇总单。结算显示原告实际施工完成的总工程款2593166.77元。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221404.52元外,现剩余工程款为371762.25元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原告已经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但被告一直拖延未付,由此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依法有权主***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本次诉讼原告按照年利息5%标准计算自结算日2020年10月23日到所有工程款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双方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虽内容中存在仲裁条款,但由于该条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系仲裁约定无效的情形,应由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瑞泰园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移送至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合同名为《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但并不进入户内施工,仅是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改造,包含了公共区域的楼道、栏杆、室外景观、室外照明及绿化等内容,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定。涉案合同项下包含了四个小区,改造量最大的是位于灞桥区的纺织城小区,莲湖路小区位于莲湖区,位于新城区的XX小区及XX小区的工程量相对较小。申请人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均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XX室,根据相关法规定,本案应由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陕西省XX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内容,对于工程分包内容、质量标准、工程量认定等均作出约定,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形式要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故本案应按照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合同施工地在新城区等地,该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告选择本院进行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封 冬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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