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84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执行人: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连带义务责任68390.6元。剩余案款61061.4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61061.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847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超
打印:相丽华校对:贺超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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