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9801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高新第一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西口。
法定代表人:高**,系该校校长。
原告***诉***、陕西瑞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第一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