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宇轩花园小区二期C栋3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上诉人黑龙江省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750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