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民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宇轩花园小区二期C栋3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龙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龙江县龙江镇通达街四委22组(现住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退休),住龙江县。
上诉人黑龙江省辰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
发回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