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兴发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唐山兴发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唐山亚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2民初130号

原告:**兴发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国际.怡园S5商业。

法定代表人:刘守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亚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河北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内北座1号。

法定代表人:朱丹,该公司经理。

原告**兴发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机电”)与被告**亚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腾电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发机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腾电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发机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退还招标保证金10万元,返还利息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上旬,原告派人联系**路南区中唐O2O科技文化创意中心项目需要购买安装电梯工程。项目地址**路南区唐柏路以西岳各庄大街。当时,说亚腾电子是总发包方,项目负责人李建华,身份证:3208221979××××××××,电话155××××1319,17152573508,183××××0444。李建华在工地接待原告,原告说明来意,想做电梯工程,有资质,李建华要求原告想干就尽快打款,招标交订金10万元。2016年12月14日,原告就给亚腾电子账上打款10万元。打款之后就一直等。根本没有组织招标,直至一年以后,告诉原告,此项目政府已经接管。原告想退还招标保证金。但是,李建华一直说没钱。让原告等着。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而诉至本院。

被告亚腾电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2月14日,原告因想在被告处进行电梯安装,向被告交纳10万元招标保证金。后因被告单位一直未组织招标,原告经询问得知该项目已被政府接收。现因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向原告返还招标保证金,故而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招标保证金10万元,因被告并未为原告组织招标且原告也未实际进行电梯工程安装,被告收取原告招标保证金于法无据,故对于原告该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500元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之规定,原告主张不超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被告亚腾电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发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2500元;

二、驳回原告**兴发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亚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元庆

人民陪审员  赵建波

人民陪审员  范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