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金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6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区扬子江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金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173.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金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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