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金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6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亿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震,乌鲁木齐市天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民终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277.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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