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置恒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大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3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高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七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娟,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镇建章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贾欣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员工,住。
上诉人陕西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公司)、西安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鹏程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大唐公司(乙方,原名为陕西大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即电气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鹏程机电厂区10KV专线配电工程。工程地点:锦业一路以南、丈八七路以西。工程范围:①敷设高压电缆由河池变电站或新区8#开闭所10KV出线间隔至用户中心配电室高压进线柜进线桩头。②敷设高压电缆由用户中心配电室高压柜出线至1#、2#、3#、4#变电器。③高低压电器设备和变压器的安装调试。工作内容:①按国家及供电局有关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规范、标准并结合甲方工程的使用要求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本工程实行“一条龙”的服务。服务内容:办理工程供用电手续、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直至供电试运行。甲方委托设计的施工图纸和乙方负责审定的施工图纸,应于开工前向乙方提供一式八份。②按设计完成4台1250KVA干式变压器,10台高压柜、22台低压柜。③敷设一根高压电缆及内部高压电缆。④高压电缆户内头10个。⑤购置并安装多功能计量装置1台。⑥购置并安装计量表1套。⑦高压设备、配电室基础,电缆施工的土建部分(红线内沟道、直埋部分的土方开挖、铺沙盖砖和回填)不在工程范围内。⑧高压、低压设备及接地网系统调试、供电系统调试及供电试运行。承包方式:本工程所需的高压柜、变压器及高压线缆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品牌见附表:主要电气设备品牌详单),乙方负责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设备调试、通电验收;西安供电局政策性收费:间隔费、无线监控费及电力部门审核图纸发生变化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总造价:为410万元,一次性包死,竣工结算不作调整,签订合同后两个月内办理完供电方案,两个月内未取得供电方案,即退还工程预付款。本合同开竣工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乙方暂定2010年5月20日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交甲方及供电部门验收并供电。该合同的附件主要电气设备品牌详单载明:高压线缆的型号为YJV22-10KV-3*300、YJV22-10KV-3*95,品牌为山东鲁能。2012年8月18日,斯瑞公司(原名为陕西斯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协议,由鹏程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西安高新区、面积4808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转让给斯瑞公司。该协议载明,目标在建工程项目名称:鹏程机电迁建项目;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名称:联合厂房、综合办公楼、门房一、门房二;目标在建工程位置:锦业一路以南、丈八七路以西;规划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37782.43平方米,综合办公楼4841.30平方米;施工单位: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格为11850万元;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鹏程公司向斯瑞公司办理完毕目标资产的移交手续。2019年10月16日,斯瑞公司受让的上述项目工程发生停电事故。2019年10月17日,斯瑞公司与陕西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10KV电缆抢修合同书,约定由陕西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斯瑞公司外线电缆抢修施工工程,本合同价款总费用为5万元。2019年10月18日,陕西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斯瑞公司出具电缆抢修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2019年10月16日,西安市供电公司110KV曹李村变电站155金钼鹏程间隔跳闸,确认发生电缆故障。同时确认,该抢修故障点电缆型号为185铝缆。2019年10月30日,斯瑞公司支付陕西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5万元。2019年10月,斯瑞公司与陕西瑞智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电力电缆抢修维护合同书,约定由陕西瑞智电气有限公司对斯瑞公司电力电缆维护,并约定工程内容及项目:1、斯瑞公司到曹李村电缆线全面巡视一次,绘制规范电力走径图一份并注明地面参照物;电缆线路走径、敷设等是否符合电力规范设计;2、电缆线厂家、规格、型号(具有文字、图片、视频、检测报告、法律效力)、材料等信息;明确是否符合原设计及国标,全线路规格、型号、材料等是否一致,如不符,分段注明并注明地上参照物;(具有文字、图片、视频、检测报告、法律效力)3、电缆线所有接头连接是否规范,进行编号,标识清楚,地面上参照物注明;(具有文字、图片、视频、检测报告、法律效力)4、电缆线与接头在现有环境温度下可承受负荷各是多少,安全使用负荷值是多少;5、出一份全面线缆状态检查报告书(具有文字、图片、视频、检测报告、法律效力)。费用经双方最终确定包干价为1.8万元。2019年10月30日,陕西瑞智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电缆线状态巡查报告书。该报告书其中载明:工程概况:由曹里村变电所至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配电室一根3*300铜芯电缆电源进线,全长共计2.8公里左右,中间共计6个对接头,全线路径由变电所出现经过南三环、丈八六路、锦业一路、西三环、丈八七路左后从锦业一路拐弯至陕西斯瑞院内,再到配电室。巡视结果:1、通过滚尺、电缆带电识别仪、录像机全线巡视,从陕西斯瑞配电室到南三环拐弯处,共计2220米,剩余路段至曹里变电所由于电缆沟道全部是沙袋,不能巡视,巡视全程路段录像,带电识别13次,中接头共计4个(三个冷缩头、一个热锁头且加保护盒两个),30处电缆记号标识,电缆外保护套损坏5处(人为破损一处),电缆路径图一张;2、电缆巡视全线标识型号为YJV22-10KV-3*300,未表明电缆厂家,由于部分电缆埋在土地里边看不到型号,因为前段时间4#对街头出现过故障,维修的时候发现本公司电缆接头处两侧均为铝芯电缆,根据巡视全线电缆型号显示为300平方毫米铜芯电缆,因此初步判断本公司电缆型号与现场实际不符,本公司电缆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图表对比,实际电缆型号为3*185的铝缆,但是电缆外保护套标记为YJV22-3*300,跟实际完全不符,电缆本身存在标识与实际不相符问题;根据考虑因素和现场情况:沟道环境:很差(灰尘、积水、潮湿)、电缆外保护套:多处破损严重、运行年限:10年以上,负荷:公司最高运行电流高达300A左右,以及根据对比实测初步判断实际电缆为3*185的铝缆,而且允许载流量为250A-320A,得出结论:电缆严重危急。2019年11月11日,斯瑞公司支付陕西瑞智电气有限公司电力设备维护费1.8万元。2019年12月6日,斯瑞公司与陕西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压用电改造工程,工程地点:西安市高新区,工程范围:采购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10KV电缆,规格为YJV22-8.7/15KV-3*300电缆总厂2800米,负责敷设、安装、调试,完成供电;合同总价为265万元;工期共计30个工作日,自合同生效第二日并具备施工条件,进入工地起至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且正常送电之日止。2020年1月2日,陕西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斯瑞公司开具电缆发票的数额共计265万元。因对相关费用协商未果,故斯瑞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大唐公司申请调取斯瑞公司存档于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营销部、市场及大客户服务涉案工程资料;鹏程公司存档于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营销部、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涉案工程资料,包括斯瑞公司用电增容由5000KVA增容至8750KVA工程资料、鹏程公司用电户名更名至斯瑞公司申请过户资料。所调取的资料中,客户名称为鹏程公司的涉案工程资料中由西安亮丽工程安装分公司出具的试验日期为2011年1月7日的电力电缆试验报告中记载:电缆型号YJV22-3×300,电缆全长2600公尺,A-B、C及地、B-A、C及地、C-A、B及地的直流耐压及泄露电流进行了试验,使用仪器为2500V/2500MΩ摇表、直流高压发生器,结论为“合格”。2011年1月10日,鹏程公司加盖公章的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载明:申请类别:高压新装;报验内容:工程已竣工、申请竣工检验;相关资料名称:“一、客户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工程竣工资料,包括:1、工程竣工图2、隐蔽工程的而施工及试验记录3、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报告4、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2011年1月14日,西安供电局客户服务中心加盖公章的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中“以下由验收人员现场填写”的“验收结论”载明:“1、工程建设符合设计要求,竣工图和现场相符合;2、电缆配置、敷设按工艺施工;3、高、低压开关(柜)符合产品技术规定;4、变压器配置满足设计、运行条件;5、母线配置及安装符合要求;6、配电室建设(建筑、防渗漏)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连线可靠;7、计量装置安装符合技术规定;8、运行规章制度及入网工作人员资质合格;9、交接试验记录数值、结论合格;10、安全用具的配置足够、试验报告合格;11、配电室防小动物进入措施合格;12、进线继电保护定值和系统匹配。”2012年11月1日,因资产变更,鹏程公司申请将位于高新区丈八七路(高新区锦业一路以南、丈八七路以西)的厂房用电过户给斯瑞公司。斯瑞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新增容量3750KVA,总容量由5000KVA增至8750KVA,正式用电,并于2014年12月11日获得批准。该供电方案答复单载明该增容的电源信息为:变电站为曹里村变,线路为金钼鹏程155支,进线方式为电缆隧道,电源性质为专线。斯瑞公司申请调取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大唐公司进行施工的工程资料(存档于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营销部、市场及大客户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间,大唐公司与所有购货方签订的全部的电缆采购合同、进货单、出库单、发票、有关电缆采购、敷设的其他工程项目合同;2010年1月1日-2015年1月31日,大唐公司有关电缆采购的银行转账记录。经与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联系,其只负责客户管理,不留存施工资料,斯瑞公司不再申请调取。经与大唐公司沟通,大唐公司表示案涉工程完工已近十年,大唐公司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场所变更了多次,开户银行也有变更,有关的所谓电缆合同等资料已灭失,无法收集,客观已经不能提供了。
斯瑞公司申请司法鉴定,要求:1、对10.16停电事故的原因;2、电缆材质、线径鉴定,除发生电缆燃爆故障后,斯瑞公司组织更换的2米故障段之外,其余电缆有无扰动现象鉴定;3、斯瑞公司因10.16停电事故遭受损失数额的鉴定。对于第一项鉴定申请,上海缆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出具电缆型号规格确认报告,认为结论为:1)委托方提供图纸等资料显示应采用YJV22型电缆,即导体材料为铜,但实际线路中出现的电缆为铝或铝合金导体(进一步区分需进行导体成本分析),即对应型号为YJLV22,不符合设计要求。2)根据导体直流电阻值和重量法测量结果,表明电缆样品的标称导体截面为240mm2,比表面印字显示的300mm2小一个规格。3)即使同样截面的情况下比较,铜导体电缆会比铝导体电缆的载流量大30%,即使在同样的电流下,铜芯电缆的发热量比铝芯电缆小得多。若铝导体电缆还再小一个规格,载流量更偏小,发热程度更严重。因此,线路实际使用的电缆长期使用会造成绝缘过热等危害,影响运行安全。为此,斯瑞公司花费鉴定费3万元。对于第二项鉴定申请,陕西智和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检测意见”载明:“陕西智和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对本案涉及的10KV电缆进行现场勘验并取样送检,确认该电缆虽然在两端电缆头处直观观测为10KV铜质电缆,但在其余部分(分三处取样代表整根电缆)经导电材质确认为10KV铝缆”。为此,斯瑞公司花费鉴定费10万元。对于第三项鉴定申请,因斯瑞公司未缴纳评估费用,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鉴定委托被退回。
斯瑞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8月,斯瑞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协议,将“鹏程机电迁建项目”转让给斯瑞公司。斯瑞公司支付全部转让款11850万元后受让该项目,依法管理并进行使用。2019年10月16日,“鹏程机电迁建项目”位于米左右的地下转下电缆接头处突然燃烧并发生爆炸,导致斯瑞公司处发生停电事故(下称10.16停电事故),造成斯瑞公司4153549元的经济损失。经供电局检查发现,10.16停电事故原因系该初敷设的高压电缆型号与设计要求安装的型号不符,配电线路长期高负荷运行所导致。经巡查,大唐公司在涉案配电系统中实际敷设的高压电缆型号为3*185铝缆,而非电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YJV22-10KV-3*300的电缆。经核实,“鹏程机电迁建项目”配电系统的施工方为大唐公司(曾用名为陕西大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2月12日,大唐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了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依据该合同,大唐公司作为承包方,为鹏程公司完成位于锦业一路以南、丈八七路以西的“鹏程机电厂区10KV专线配电工程”的施工以及安装调试工作。具体工程内容包括:敷设高压电缆由河池变电站或新区8#开闭所10KV出线间隔至用户中心配电室高压进线柜进线桩头,敷设高压电缆由用户中心配电室高压柜出线至1#、2#、3#、4#变电器,以及高低压电器设备和变压器的安装调试。该合同约定“本工程所需的高压柜、变电器及高压线缆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即该工程所需的高压电缆、变电器等设备均由大唐公司负责采购。按照国家及供电局对于该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规范,高压电缆应当使用300mm铜线。大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力承包工程的专业公司,明知涉案配电工程要求使用规格为YJV22-10KV-3*300的电缆,也明知换成3*185铝缆的严重后果,仍使用不合格的电缆,主观过错明显,且给斯瑞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鹏程公司作为出让方,已经收取了斯瑞公司的全部转让费用,应对其出让的全部项目包括涉案配电工程及高压线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因3*185铝缆的使用所造成的10.16停电事件给斯瑞公司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大唐公司与鹏程公司应依据相关规定对斯瑞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大唐公司与鹏程公司对斯瑞公司4153549元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大唐公司、鹏程公司承担诉讼费40028元、鉴定费13万元(其中缆慧3万元、智和10万元)、律师费2万元。
大唐公司辩称,应依法驳回斯瑞公司对大唐公司的起诉,理由如下:一、斯瑞公司列大唐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1、大唐公司与鹏程公司之间签订有施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斯瑞公司与鹏程公司之间签订有资产转让协议,为资产转让合同关系。大唐公司与斯瑞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斯瑞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大唐公司主张权利。2、本案为当事人之间履行合同所发生之争议,法院确定的案由亦为合同纠纷。大唐公司是否违反与鹏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本案不能认定处理。事实上,大唐公司并未违反与鹏程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3、从斯瑞公司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为当事人之间履行合同引发之争议,因此,本案为合同争议。二、应注意到,鹏程公司将工程转让给斯瑞公司这一情况,大唐公司根本不知情。直到接到本案的诉讼资料,方才得知工程转让一事。现斯瑞公司依据大唐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向大唐公司主张权益,不能成立。据了解,2014年12月,斯瑞公司向西安市供电局市场及大客户鼓舞中心提出用电量增容,将原用电容量5000增加至8750,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设计、施工。斯瑞公司对工程的这一重大变更,并未事前告知大唐公司,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大唐公司承担。为查清本案事实,合议庭应对斯瑞公司用电增容及过户所涉及的资料进行调取。三、十年前,大唐公司施工时,施工现场周边为成片田地,十年间,高新区基础建设飞速发展,现场周边已厂区成片、高楼林立。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长达十年,工程保管责任早已移交,工程两年保修期早已届满。故请求依法裁定驳回斯瑞公司对大唐公司的起诉。此外,大唐公司是按照设计图纸电缆施工的,有法院在西安市供电局调取的受电工程竣工登记表及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据能够证明。斯瑞公司认为大唐公司以次充好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的理由不能成立。
鹏程公司辩称,我方已经停业,准备进入破产程序,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发生事故的电缆是否由鹏程公司发包、大唐公司施工?2、若发生事故的线缆是由鹏程公司发包、大唐公司施工,鹏程公司与大唐公司是否应该对斯瑞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斯瑞公司的损失数额是多少?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鹏程公司认可鹏程公司将包含鹏程机电厂区10KV专线配电工程的目标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给了斯瑞公司,斯瑞公司在使用该配电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的停电事故。该事实亦可结合鹏程公司大唐公司签订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斯瑞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予以认定。大唐公司称其按照合同规范施工,工程验收后转移交付给鹏程公司,保管责任已经发生转移,控制使用权并非在大唐公司,且发生事故的线缆并非由鹏程公司发包、大唐公司施工,大唐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采购和敷设的电缆符合其与鹏程公司签订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约定,亦未提供其为鹏程公司敷设的电缆的位置或下落,故对大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本案依法认定案涉的事故电缆系由鹏程公司发包、大唐公司施工。其次,本案中,陕西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缆抢修情况说明、陕西瑞智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的电缆线状态巡查报告书与上海缆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电缆型号规格确认报告、陕西智和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大唐公司敷设的两端电缆头处为10KV铜质电缆,其余部分为10KV铝缆,大唐公司并未使用其与鹏程公司签订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的电缆,大唐公司存在过错。大唐公司申请调取的电力电缆试验报告、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及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虽然记载为合格或通过竣工验收,但并未对其实际施工的电缆的导体材料进行试验或检测,故对于大唐公司关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验收的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唐公司应对因此造成的斯瑞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鹏程公司将发包给大唐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转让给斯瑞公司,斯瑞公司无证据证明鹏程公司在此过程中有任何过错,故斯瑞公司主张鹏程公司对其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予支持。第三,对于案涉的电缆发生事故后,斯瑞公司支付给陕西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维修费5万元、陕西瑞智电气有限公司的电缆检测费1.8万元,系为查明电缆发生事故原因的直接支出,属于斯瑞公司的损失范围,本案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斯瑞公司主张的电缆改造更换费265万元,考虑案涉电缆的已经使用的年限及陕西瑞智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的电缆线状态巡查报告书所载的电缆使用环境情况,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大唐公司应赔偿斯瑞公司电缆改造更换费145.75万元。至于斯瑞公司主张其还存在医疗事业部损失21.97万元、电力板块损失971089元、高温合金事业部损失9760元、机电产业事业部损失23.5万元,因斯瑞公司未缴纳评估费,该部分损失金额无有效证据支持,故本案不予支持。至于斯瑞公司主张的律师费2万元,无相关法律依据,本案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被告陕西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52.55万元。二、驳回原告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188元、鉴定费13万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0188元;其余15万元由被告大唐公司负担,于支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宣判后,大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中,鹏程公司对大唐公司实际施工的电缆的导体材料进行了试验。大唐公司完工后,鹏程公司作力发包人向西安市供电局递交《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中载明相关资料为: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报告;电气试验及调试报告;竣工图;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等。经西安市供电局现场验收,2011年1月14日,向鹏程公司出具载明有验收人员现场填写的《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结论为:工程建设符合设计要求,竣工图和现场相符;电缆配置、敷设按工艺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大唐公司将工程交付鹏程公司,工程保管责任自此转移给鹏程公司。案涉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2011年1月14日工程验收合格起保修期已于2013年1月14日届满。上述《电力电缆试验报告》、《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及《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来源于主管电力的国家单位,该证据客观真实,是大唐公司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且上述资料系由鹏程公司作为发包人递交并作为工程档案资料存放于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原西安市供电局),这足以说明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及鹏程公司作为发包人认可大唐公司包括电缆配置、敷设等施工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图纸及规范。上述证据应当作为大唐公司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敷设电缆的定案依据。然而,一审法院忽略工程发包人鹏程公司委托西安亮丽工程安装分公司对大唐公司施工现场所敷设电缆现场试验及西安市供电局现场验收合格等事实,简单的认为:“但并未对其实际施工的电缆的导体材料进行试验或检验,故对于大唐公司关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验收的辩称不予采纳。”“大唐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采购和敷设的电缆符合其与鹏程公司签订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书的约定,亦未提供其为鹏程公司敷设的电缆的位置及下落,故对大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该认识显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二、从斯瑞公司起诉状及证据目录来看,斯瑞公司要求大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是,大唐公司在履行与鹏程公司的施工合同中,存在未按照图纸施工的违约行为。基于此,一审法院应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点应确定为:大唐公司在履行与鹏程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中是否存在斯瑞公司所称的违约情形。基于此争点,首先应查明大唐公司履行施工合同中是否存在未按约定施工电缆的违约行为,但一审法院未按此确定案件争点,不加区分三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导致对鹏程公司作为发包人已认可大唐公司包括电缆配置、敷设等施工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图纸及规范的事实未予认定,进而导致案件认定错误。事实上,大唐公司履约中不存在斯瑞公司所谓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大唐公司己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敷设电缆,因此,应驳回斯瑞公司对大唐公司的诉请。三、斯瑞公司权利源于其与鹏程公司签订的工程资产转让合同,本案实质是斯瑞公司与鹏程公司就工程转让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斯瑞公司只能向鹏程公司主张损失,无权向大唐公司主张。综上,请求:一、依法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驳回斯瑞公司对大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鉴定费由斯瑞公司承担。
斯瑞公司辩称,1、大唐公司陈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其所述敷设的电缆工程由鹏程公司委托亮丽公司对大唐公司施工现场所敷设电缆现场试验及西安市供电局现场验收合格与事实不符;根据大唐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所约定,本工程实行“一条龙”服务,工程所需的高压柜、变压器及高压线电缆均由大唐公司采购,大唐公司负责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包工包料、包质量、设备调试、通电验收。大唐公司所述的试验报告只是工程前的检测,检测时的仪器无法检测出所用的仪器和型号,该证据无法证明大唐使用了合同约定的仪器与材料。斯瑞公司一审申请调取案涉工程的资料,但大唐公司均未提供;经斯瑞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对应的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运行安全。大唐公司上诉陈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2、本案案由为侵权纠纷,本案的三项争议焦点均是一审庭审经三方同意后总结而出。综上,请求驳回大唐公司的上诉请求。
鹏程公司述称,大唐公司认为鹏程公司委托亮丽公司做的现场检测表不真实,事实上是大唐公司对此负责。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应是:案涉电缆断电事故给斯瑞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与鹏程公司、大唐公司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一、关于斯瑞公司案涉事故之损失是否系因大唐公司、鹏程公司的过错行为而引起的问题。
首先,维修、巡查单位和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均显示,大唐公司敷设的两端电缆头处为10KV铜质电缆,其余部分为10KV铝缆,而按合同附件列明的规格,案涉电缆工程全部使用YJV22型导体,即电缆芯材质为铜的高压输电电缆。可见,该案涉输电工程所采用的电缆并未完全按大唐公司与鹏程公司签订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其采用的铝或铝合金电缆客观上降低了输电承载负荷,而作为提供电缆施工方的大唐公司显然对该情况是明知的。另一方面,大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就上述电缆型号变更问题与鹏程公司协商一致的证据。因此,虽然大唐公司所承包施工的案涉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铝质电缆亦符合高压输电较低载荷的技术规范,但其行为仍为后续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具有相应过错。
其次,依据鹏程公司与大唐公司施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对于施工方大唐公司采购的设备材料,鹏程公司对于高压输电线缆等是否合乎规格以及是否有西安供电局电气入网许可证等负有验证、审查责任;该合同第八条关竣工验收亦约定“工程竣工经甲方(鹏程公司)及有关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因此,无论是施工成果的取得和方,还是依约负有监管和验收义务的责任方,鹏程公司对于具有极高危险性和安全标准且价值昂贵的高压输电设施的验收均负有相应责任,其公司不可能放弃其最基本的注意和把关义务。另一方面,铝和铜存在三点三倍以上比重差异,本案待装的单盘铜质高压电缆与铝质高压电缆应存在巨大的重量差异,在长达2.8公里的案涉施工过程中,无论是运输装卸,还是施工安装,作为发包定做和依约负有监工义务的鹏程公司,对于大唐公司更换电缆规格的行为应能轻易发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侵权责任“但书”部分关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院有理由认为,鹏程公司对于大唐公司将铜缆变更为铝缆的变更设计行为是明知的,且两公司对于变更设计问题存在意思联络。而且,鹏程公司是向斯瑞公司转让案涉输电工程的转让方,故鹏程公司存在未向受让方斯瑞公司客观、详尽告知甚至隐瞒案涉高压输电工程安全注意事项的高度可能性,其侵权过错明显。
因此,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大唐公司与鹏程公司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关于案涉事故所造成之损失与斯瑞公司自身过错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的问题。
案涉输电高压电缆虽然实际采用了铝芯电缆,但该输电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且颁发了入网许可,且案涉输电工程已正常使用了十余年的时间。如果斯瑞公司按行业标准(铝芯—10kv三芯电力电缆允许载流量)用电并进行正常维护,安全运行应不存在问题。再则,案涉事故发生在斯瑞公司对输电高压线缆扩容之后,斯瑞公司提供的《电缆线状态巡查报告书》显示,案涉输电线缆存在人为破坏、输电沟道环境很差、运行时间长(10年以上)等问题。而且,作为用电单位,斯瑞公司从鹏程公司接管资产时,对具有极高危险性和安全标准的高压输电设施的接收,本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检查义务。而从斯瑞公司事后为了诉讼进行的检测行为可以看出,如果斯瑞公司做到事先检测,即可以极低的成本发现电缆芯的铝材质属性及其他安全隐患,以便及早作出防范,并在之后实施扩容时予以充分考量。因此,案涉事故的发生与斯瑞公司的过于自信以及疏忽大意行为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案应依法减轻大唐公司和鹏程公司侵权责任。
三、关于赔偿款额的分担认定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斯瑞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了事故损失过错鉴定的申请,但鉴定机构在受理本院委托的鉴定事项后,斯瑞公司应是出于鉴定结果可能存在风险的考量,其公司并未依法、依规缴纳相应评估费用,致使原审法院对于各方过错责任的分担进行了酌情认定。经审查,本院认为高压输电设备的检测、维修,应是斯瑞公司防患于未然的日常操作范畴,而原审法院认定事后发生的上述开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显然对斯瑞公司安全生产意识的建立不具有积极的司法引领作用,该电缆检测、维修的费用共计6.8万不应计入赔偿范畴。综合本案事实,本院变更大唐公司、鹏程公司应承担斯瑞公司电缆改造更换费之50%损失,即132.5万元为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大***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电缆改造更换费13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4018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30000元,由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88元;其余150000元由陕西大***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各负担75000元。陕西大***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19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陕西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940元,西安鹏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9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 凡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卫婉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