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通源道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2580号之一
原告: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衡水市人民路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8540828D。
法定代表人:李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阳通源道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二桥路42号世纪星苑E1栋4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9523XG。
法定代表人:邓锌,该公司经理。
原告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通源道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贵阳通源道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的关于贵阳东风陶瓷厂产业园一期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关于贵阳东风陶瓷厂产业园二期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总价款超过3000万元,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分别为2313.106016万元、2177.806037万元,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以该两份合同工地相邻且基本施工设施及设备建设材料等都是共同使用,分开审理不便于事实的认定为由,坚持要求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该两份合同所涉争议,并诉请予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本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六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