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珠***三初字第600号
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告河北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8元,由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