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恢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25号。
主要负责人:张雪珍,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吕向群,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张运红,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瑞特家园11-602。
法定代表人吕向群,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向群、张运红、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4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运红名下有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夏家园)B区1-1-602号(证号:430064595号)的不动产,经双方议价,本院作出的(2020)冀0104执恢34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运红名下上述房产在京东网启动司法网络拍卖。案外人宋军飞以84795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注销抵押权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抵押人张运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夏家园)B区1-1-602号不动产的抵押登记。(证号:4300645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033072155号)
二、将被执行人张运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夏家园)B区1-1-602号(证号:430064595号)的不动产过户到宋军飞(身份证号码:1301251987××××××××)名下。
三、买受人宋军飞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战平
执行员 吴建洲
执行员 邢利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