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恢11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54602587。
主要负责人:张雪珍,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吕向群,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张运红,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瑞特家园11-602,组织机构代码:67854011-5。
法定代表人吕向群,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向群、张运红、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吕向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借款本金12968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2325.49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运红、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向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向群追偿;三、被告吕向群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有权就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号房产及被告张运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66号华夏家园B区1-1-6025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2元,减半收取计841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向群、张运红、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吕向群、张运红名下房产各一套,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1700000元。
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吕向群名下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并在京东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并已成交。
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建洲
执行员 韩战平
执行员 张延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