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4民初186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路东三教新村A团2-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78540115U。
法定代表人:张秀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9800元及利息150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直至履行完毕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份至5月份在被告承包的珠峰国际项目工地上进行施工。2017年6月,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原告人工费19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丽嘉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组织人员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在被告承包的珠峰国际项目从事石材铺装工作。后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工资表并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工资欠条。该工资欠条载明:***铺装人工费32000元,扣除12200元,尚欠壹万玖仟捌佰元(19800元)。原告称施工期间,由被告向其结算,并支付了12200元生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已组织人员完成被告丽嘉公司安排的石材铺装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980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丽嘉公司支付劳务费19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付劳务报酬的利息问题。原告与被告丽嘉公司对劳务报酬结算后,双方对欠付的劳务报酬是否计付利息未作约定。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98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偿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被告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