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北苏闸村。
法定代表人:安玉帅,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丽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平路东三教新村A团2-1-102号。
法定代表人:吕向群,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