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固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固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民终12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固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谷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辽宁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固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多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二局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利息部分起算时间自起诉之日起算;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且双方结算工作未完成,利息起算时间应从起诉之日起算。
固多金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固多金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中建二局给付货款及劳务费等共计6750039.79元(其中包含保理费用123388.61元);2.请求判令中建二局给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中建二局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初,中建二局将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4#楼及附属用房机电改造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固多金公司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27日开工,2020年2月3日竣工,工程完工后双方补签沈阳市第六医院改扩建项目机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案涉工程的人工费部分价款确认为5379150元,材料费价款确认为8689976.07元,上述款项合计14069126.07元。双方约定中建二局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100%工程款。中建二局已给付固多金公司工程款7442474.89元,尚欠6626651.18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中建二局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固多金公司,固多金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双方签订的机电专业安装分包合同已对案涉工程价款及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中建二局未按约定给付固多金公司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固多金公司已于2021年3月5日将材料确认单交付中建二局,中建二局对材料确认单中的价款并未提出异议,中建二局提供的分包单位月度考核表是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确认的当月产值,并不能以此证明固多金公司施工的全部产值,因此中建二局虽对固多金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有异议,但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中建二局的主张不予采信。中建二局未按约定给付固多金公司工程款,应向固多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中建二局不同意支付利息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固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价款6626651.18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10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中建二局上诉仅针对欠付涉案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并据此交纳了上诉费用。现其上诉主张双方未进行结算,故不应支付相应利息。
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案涉工程价款及应付款时间,中建二局未依约给付固多金公司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二审审理中,中建二局亦陈述未及时结算的原因系其自身原因。故对中建二局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8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曹 杰
审 判 员  孙菁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慧子
书 记 员  张成龙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