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8881号
原告:沈阳固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谷娜,系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固多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沈阳市第六医院改扩建项目机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沈阳市第六医院项目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因此应将该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沈阳市第六医院改扩建项目所在地为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沈阳市和平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威
审 判 员 肖军威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