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6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香榭里B区。
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洪民,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山县公****,住所地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大朋,系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山县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山县公****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钱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非生产用车四辆本院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价款24292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黑山县公****在黑山公路沥青拌合站有院落一处,生产设备若干,机动车七辆,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有机动车三辆,但因被执行人正在生产,故不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它在金融机构的钱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山县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民、黑山县公****法定代表人张大朋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726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利
审判员 郑荣军
审判员 吴宝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