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6执1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八街中大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洪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9×××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670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宝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