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黑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26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洪民,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山县公****,住所地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大朋,系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山县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山县公****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钱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黑山县公****在黑山公路沥青拌合站有院落一处,生产设备若干,机动车七辆,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有机动车七辆,但因被执行人正在生产,故不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它在金融机构的钱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民、黑山县公****法定代表人张大朋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利
审判员 吴宝利
审判员 郑荣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