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黑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山县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726民初1434号

原告: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九街南湖路北侧东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八街中大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洪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山县公****,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解放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朋,系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系该段法律顾问。

原告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山县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黑山县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于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山县公****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第二次开庭,二被告无正当理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1.5万元及利息4400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黑山县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由黑山县公****全资设立,并由黑山县公****决定经营事宜。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由黑山县公****决定向原告进行借款。截止2019年12月份,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有201.5万元未还。被告黑山县公****作为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决定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且在欠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对于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属实,关于利息问题,因民间借贷并未约定利息,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黑山县公****辩称,虽然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黑山县公****全资设立,但是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应由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黑山县公****对欠款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证据情况本院认证如下:1、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分类账确认表原件一张,证明2019年12月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欠付张于借款125.2万元;2、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查询卡及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及路兴公司工商登记查询信息一份,证明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实缴出资100万元;3、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及吴丹证人证言一份,证明经黑山县公****决定,原告张于向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黑山县公****;4、(2020)辽0726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本院以黑山县公****、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混同为由曾判决黑山县公****对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分类账2张,证明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账上体现截止2020年7月欠原告款项没有还款日期、利息;6、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经营业务不同;7、根据原告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调取了黑山县公****、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至2020年的部分社保缴费明细,证明二被告职工的养老保险均以管理段的名义缴纳;8、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山县公****提供的人员工资表、公积金、劳动保险缴费明细表等,证明二被告人员混同;9、本院依职权到黑山县行政审批局调取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信息,证明黑山县公****是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足额出资。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2日,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于同日出具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据中载明收借款,出纳为张娜,交款人为钱丽娟。2019年12月3日,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借款35万元,并于同日出具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据中载明收借款,出纳为张娜。2019年12月11日,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于同日出具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据中载明收借款,出纳为张娜。上述收据上均未载明还款期限及利率。上述借款共计205万元,由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通过锦州银行黑山支行41×××52账号转账汇入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18×××63账号中。2019年12月26日,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借款3.5万元。现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201.5万元没有偿还。

另查,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投资者系被告黑山县公****,辽宁华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黑山县公****出资100万元,其中货币30万元、实物70万元,出资实物为两台专用车辆,即沥青洒布车和混料摊铺机各一台。经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证实,该两台车辆系国有资产,体现在黑山县公****国资股账上。2016年3月15日,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万元。

再查,被告黑山县公****和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办公地点均在黑山县交通大厦。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大朋现任黑山县公****段长,现法定代表人赵洪民系黑山县公****的副段长。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人员的养老保险由黑山县公****在黑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缴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借款201.5万元无异议,该借款被告虽主张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应予以偿还。

关于被告黑山县公****应否对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欠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结合该段出资情况、人员和财产是否混同等综合认定。被告黑山县公****系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独资法人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且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对新增资本足额缴纳。本案中,被告黑山县公****在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出资100万元,但在公司增资时一直未再缴纳出资,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黑山县公****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关于二被告人员和财产是否混同问题,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是黑山县公****的副段长,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企业,其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应在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山分局缴纳,不应在黑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黑山县公****的名义缴纳保险,因为该中心是专门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缴纳保险的部门;被告黑山县公****在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其作为出资的两台专用车辆即沥青洒布车和混料摊铺机各一台,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该资产却仍在黑山县公****国资股账上。以上情况说明二被告人员和财产混同,二被告不能证明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黑山县公****的财产的,应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201.5万元借款的利息,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现原告已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明确主张权利提出还款要求的情况下,被告已通过法律程序知悉原告向其主张债权,但仍未偿还本案借款,故逾期时间应以原告诉至本院立案之日即2020年7月2日起作为原告主张依据,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黑山县**运输有限公司欠款201.5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还款之日);

二、被告黑山县公****对上述款项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72元,由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山县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影

审 判 员  王小单

人民陪审员  赵春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佳

书记员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