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47号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47号原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66号苏宁天润城B-1号楼2单元8层48号。负责人:孙洪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劝农山镇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朱军,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刘琦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