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星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民初407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递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姜志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