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星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290号
原告:***,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浩博,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街道办事处,办事机构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与大经路交会中远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朱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诉称,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65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515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补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五险一金。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被告吉林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明招聘,于2020年6月18日到被告处开始工作,被告给定的职位是项目经理,月工资15000元,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20年10月底,自2020年11月开始被告就基本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原告6月份的工资是6500元,被告在扣除了5000元押金后于2020年7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1500元工资,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工资。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自2020年11月开始既不给原告安排工作,也不给原告工资,甚至还拖欠原告之前4个月的工资,相当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于2020年11月1日事实解除。被告既没有任何法定理由,也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综上,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劳动争议案件提起的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吉林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虽注册地在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但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长春市南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应确定为长春市南关区,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立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