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9民终1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祥临公路西侧清华洞旅游古镇9-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上诉人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2021)云292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以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上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上诉人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谷荣华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