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545号
原告:冠县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冠县贾镇十字路口西309国道北侧(鑫冠纺织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新玲。
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祥临公路西侧清华洞旅游古镇9-1。
法定代表人:杨宏梅。
原告冠县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冠县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鑫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宁
书 记 员 侯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