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30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凤、赵仙,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祥临公路西侧清华洞旅游古镇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690863793W。
法定代表人:杨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云南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通达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951747240。
法定代表人:高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雄燕,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现住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罗玉祥,1972年2月23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现住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系杨雄燕丈夫)。
原告***与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雄燕,第三人罗玉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以需调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雄燕,第三人罗玉祥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雄燕,第三人罗玉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施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