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30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凤、赵仙,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祥临公路西侧清华洞旅游古镇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690863793W。
法定代表人:杨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云南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通达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951747240。
法定代表人:高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雄燕,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现住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罗玉祥,1972年2月23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现住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系杨雄燕丈夫)。
原告***与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雄燕,第三人罗玉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以需调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雄燕,第三人罗玉祥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雄燕,第三人罗玉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施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