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住闻喜县桐城镇。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贤,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竹,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晋082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736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736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哲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郭杰
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