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执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住闻喜县桐城镇岭东村。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贤,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太路。
法定代表人:王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1)晋0823执7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哲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郭杰
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