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执7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住闻喜县桐城镇岭东村。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贤,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太路。
法定代表人:王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期间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823执7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翔
审判员 张闫俊
审判员 王哲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郭杰
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