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1136号
原告:***,男。
原告:***,女。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先革、张莉,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强,山西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东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9.4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824.1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2交通费、差旅费及务工工资6646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管理费6923.18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交本项目4××3元的全部完税凭证记录;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扣原告税款4××3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合作侯马市北环路西延侯张街排水工程项目,原告组织招标所有工作,中标后2016年9月1日与侯马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合同,9月6日正式开工,工期3个月。项目竣工审计完成后2019年12月468.55万元全部支付给被告,被告扣除管理费及各项税金,剩余9.4万元被告以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为由一直不付款。一年时间过去,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仍不支付。被告扣款累计100923.18元已超过1年,按存款的平均收益率4.78%计算应付利息4824.12元。原告2020年5月22日、9月10日、10月14日、10月29日四次去侯马、运城解决此事,车票290.5*8=2324元;住宿费138元*5天=690元(侯马君鸿大酒店),166元*2天=332元(维也纳智好酒店);误工费11天*300元=3300元,合计:6646元(部分车票附后)。原合同额484.824万元,被告按1.2%扣除管理费58178元,原告承担税费6923.18元,该税费应由被告承担。侯马市北环路西延侯张街排水工程,最后决算价格:4××3元,全部打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公司先指定赵喜群会计,最后决算计算变成孟盼会计。孟盼、赵喜群经理计算扣除所有费用(详见图1、2、3、4),其中56110元为原告在侯马税务局缴纳的现金。当时被告单位负责人赵喜群已经将前期的所有税费计算好,仅有后期810585元没有计算各种税费。最后款项由孟盼会计计算,当时原告就有异议,因被告强势要求威胁不给转款等原因原告只能放弃。原告开具的全部原材料17%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递交给被告,当时税率是11%。因时间已久,原告仅找到部分增值税发票的图片,因此要求被告提供本项目的全部完税记录,便于计算税金。因原告已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计算时应将此款项扣除。被告须返还原告无理多扣除的税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接到本院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及传票后,拒不到庭。无法确定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起诉状上签字的真实性,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8元,减半收取451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晋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