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川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川建设有限公司、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82执293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82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85335.05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返还申请执行人押金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242000元。截至2019年11月19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不对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龙头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同意。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1082执29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章维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孙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