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川建设有限公司

临海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2执3368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桥村德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琳。
被执行人:浙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48号临海经济总部商务区5幢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柯丹阳。
临海市**建材有限公司诉浙江**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的(2022)浙1082诉前调确6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川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川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61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川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川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2)浙1082执336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