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7民初149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5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间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金桃书记员杜航二0二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