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5295575D。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与福彩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采取冻结8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账户名: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晨旭路支行,账户号:25×××93)。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电子担保书一份,编号:P1100C0210800160000827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晨旭路支行,账户号:25×××93。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