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7民初3387-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与福彩路交叉口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53年2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