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7民初3387-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与福彩路交叉口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53年2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