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7民初302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生,住信阳市龙
***和花园。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虎山***汉铁路局信阳供电段北100米蓝色大门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3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