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7民初338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台头乡皇册庙村王西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6607140590.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与福彩路交叉口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豫1527民初338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帐户存款232854元,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3285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16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