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7民初338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台头乡皇册庙村王西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6607140590.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与福彩路交叉口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豫1527民初338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帐户存款232854元,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3285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16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