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7民初3387-1号
申请人:***,男,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与福彩路交叉口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与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2854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贯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285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审判员 朱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