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财保181号
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88154。
法定代表人:郑爱周,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华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297A。
法定代表人:马斗全,经理
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