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4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住,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广宣街**/div>
法定代表人:秦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34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盛心怡
书 记 员  罗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