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3486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486号之一
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峰,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住,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广宣街**/div>
法定代表人:秦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已全部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计1777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47元,由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盛心怡
书 记 员  罗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