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486号
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住,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广宣街**/div>
法定代表人:秦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银行存款1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汾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盛心怡
书 记 员  罗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