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3117号
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05805849。
法定代表人张红。
被申请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15137G。
法定代表人朱喜旺。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豫0105财保2525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2000014631624账户的存款4046568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2000014631624账户的存款40465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