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民初566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4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东,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4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8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坤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月桂路3号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4532130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坤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秀 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易 相 旭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