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坤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月桂路3号附40号,法定代表人冉正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453213008。
被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坤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8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蓝文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