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2879号
原告:胜利油田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号华鑫园*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29BF1H。
法定代表人:辛鹏,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胜利油田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胜利油田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利油田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3元,减半收取4667元,由原告胜利油田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