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03执恢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西湖园**安置小区**(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977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95UJ5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闽080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3918.5元,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工厂中入户调查,并通过邮政EMS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案件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是本院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其公司名下厂房、机器设备及产品均已被本院查封,现以(2019)闽0803执774号对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正在评估程序。本案分得执行款11200元,已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其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过面对面约谈的形式取得申请人的确认。本案申请标693918.5元暂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因其财产在另案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