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03民催1号
申请人: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谷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梅,公司职员。
申请人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行盐城农村商业银行盐都区支行,出票时间2019年10月21日,票号为91000041/32264145,金额40000元,收款人海门市财政局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盐城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林云
审 判 员 康 燕
审 判 员 王兆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立婷
书 记 员 李 辉